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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5876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06:55:59关于第1015876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58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55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标签图片;
2、产品销售发票;
3、产品经销合同;
4、产品交易收据;
5、产品展示及仓库存放照片;
6、销售商外景。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该材料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答辩通知和上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3类烧酒等相关商品上还注册有第7246533号“天鹅湖TianeHu”商标、第6536988号“山海阁”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烧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5、6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实际投入市场公开使用的情况难以确认;证据4仅为单方出具的自制票据,无法证明公开使用;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第33类烧酒等相关商品上还注册有“天鹅湖TianeHu”、“山海阁”等商标,销售发票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证据3除未体现复审商标外,还缺乏实际履行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已实际投入市场公开使用。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烧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天鹅湖TianeHu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