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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74591号“三仟坊 SANQIAN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1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95号
申请人:黄科成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4591号“三仟坊 SANQIA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同类别上的防御性保护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86113号“叁仟方”商标、第56509955号“叁千”商标、第29724918号“三千堂 SANCEDO W及图”商标、第29731247号“三千堂 SANCEDO W及图”商标、第29741985号“三千堂 SANCEDO W及图”商标、第45945661号图形商标、第39926456号“灵鸽及图”商标、第39948259号“灵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三仟坊 SANQIANFA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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