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10739号“统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10: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10号
申请人:江西省统匠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诺信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0739号“统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对申请商标驳回申请提出复审的合法主体。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4040号“统匠TONG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现处于无权利主体状态,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几率很小,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先与本案类似情形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案例中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体已经注销,且并未对其名下引证商标做出处理,因此,不再认定复审案中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并不意味着引证商标当然无效。申请商标“统匠”与引证商标“统匠TONG JIANG及图”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木制或塑料制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统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