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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9015号“KEN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10: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51号
申请人:泉州福鹰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9015号“KEN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3501号商标、第254897号商标、第25600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93659号商标、第1166991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7846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1709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55495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照片、商标注册证、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图片、销售资料、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KENZ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KENMO 商标 泉州福鹰帽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