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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2683号“节节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1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451号
申请人:黄素裳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2683号“节节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89526号“节节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倩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