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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3725号“刻敏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93号
申请人:斯达利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3725号“刻敏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医药公司,专门从事过敏诊断和治疗及相关药物的研发和生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且在先有多个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新华字典释义、申请人介绍、类似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刻敏利”整体用在第1类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第5类人用药、第10类医用诊断设备、第44类配药咨询等商品及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第10类、第44类全部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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