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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1352号“梯霸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8: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24号
申请人:刘晓培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1352号“梯霸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构思,具有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梯霸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梯霸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