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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8566号“康来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07号
申请人:刘旭东 委托代理人:广州申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8566号“康来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6448号“康来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6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康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