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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3728号“爆鱼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96号
申请人:贾银钢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3728号“爆鱼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含义,并不缺乏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构成服务的原料、功能和特点。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爆鱼坊”,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爆鱼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