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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2340号“和谈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06号
申请人:盛思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2340号“和谈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01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深刻内涵,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槟榔;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