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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3604号“颐灸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6: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81号
申请人:保定市腾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3604号“颐灸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且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颐灸康”整体用在火罐;口罩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颐灸康 商标 保定市腾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