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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0786号“金谷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5: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32号
申请人:刘录波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格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0786号“金谷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51345号“金谷溢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谷丰”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含义无明显区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氮肥;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农业用肥;混合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化肥”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