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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25812号“腾讯云 TBA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5: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53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5812号“腾讯云 TBA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BaaS”为“Blockchain as a Service”的缩写,含义为“区块链即服务”,在申请商标中不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7920号“TBAS”商标、第47323906号“TB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10日
信息标签:腾讯云 TBA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