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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4982号“牛羊多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93号
申请人:正蓝旗利河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4982号“牛羊多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第35类第65334123号“牛羊多利”商标的扩类申请。申请商标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多年,并将其作为企业商品的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存在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牛羊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