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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48387号“七碗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3: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6560号重审第0000005499号
申请人:李小魁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76560号《关于第58548387号“七碗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9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18194010号“柒碗香 SEVEN BO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复审期间,第10130596号“三江七碗茶 七碗 SAN JIANG QI W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夏萍萍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