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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3472号“逸品吉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53号
申请人:张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3472号“逸品吉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09849号“逸品孝稻”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敏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