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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4420号“豪丽爸爸去哪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1: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484号
申请人:纪子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4420号“豪丽爸爸去哪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豪丽爸爸去哪儿”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可以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豪丽爸爸去哪儿”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豪丽爸爸去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