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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8690号“TALKINGS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3:00: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617号
申请人:腾云天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8690号“TALKING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并非固定词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天然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TALKING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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