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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98716号“AM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35号
申请人:苏州昊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8716号“AM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26421号“安密特AMULET”商标、第50823206号“AMT”商标、第50842246号图形商标、第58711359号“奥码拓AM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M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探测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AMT 商标 苏州昊岳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