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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824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9:11
爱心市民及图、第27333311号图形商标、第8994295号图形商标、第46025865号图形商标、第9104835号图形商标、第44554344号“恒初实业 HENGCHU及图”商标、第44164149号“AFFECTION INFINITY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细节、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依法注销,且自公司注销之日起该商标也未发生商标转让或转移,即带有引证商标一标识的服务已无法进入市场流通,难以发挥区分市场主体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商标流程信息、在先案例、类似商标注册情况、“饿了么”相关新闻报道、“饿了么”社会责任相关新闻报道、申请人及“饿了么”品牌获得的荣誉证明、第十批上海市重点商标包含名录的通知、“饿了么”商标获得“上海好商标”的公告、“饿了么”logo的实际使用情况列举、关于申请人及“饿了么”平台的部分媒体报道、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中以“饿了么”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饿了么平台上“小蓝心商家”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注销并不意味着引证商标一当然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爱心市民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