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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08492号“Treed 知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8:53关于第53108492号“Treed 知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92号
申请人:北京知萌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洋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08492号“Treed 知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自身在先已注册商标第19067607号“Treed 知萌及图”商标的再次补充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58023号“萌知计划”商标、第53048472号“萌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全部服务项目为待删服务,在先权利不确定,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53467号“TREE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形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期刊、杂志、产品图书及宣传册、部分印刷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截图及网页连接、部分奖杯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第19067607号“Treed 知萌及图”商标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20日第182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引证商标一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Treed 知萌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萌知计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Treed 知萌及图 商标 北京知萌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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