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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49103号“丽金智地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8: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37号
申请人:北京金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迈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49103号“丽金智地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87874号“丽金智地Li Jin Zhi 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丽金智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