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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2131号“塔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8: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013号
申请人:浙江康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2131号“塔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20598号“塔山TA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86578号“塔山TA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200026号“塔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134839号“塔山 塔山部落TASHANBUL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621329号“塔山农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208947号“金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115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情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塔山”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塔山”、引证商标五“塔山农泉”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塔山及图 商标 浙江康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