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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31426号“倒数32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6: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107号
申请人:重庆哎呦哎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重庆优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1426号“倒数32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306989号商标、第62313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暂不稳定。申请商标已转让,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8688798号商标、第58689559号商标、第52831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权利人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重庆哎呦哎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亦为重庆哎呦哎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3、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倒数”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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