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968639号“巴辣幺妹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04号
申请人:重庆麻不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68639号“巴辣幺妹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37689号“巴渝幺妹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多个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巴辣幺妹儿”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含义无明显区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家庭旅馆服务;餐馆;旅馆预订;自助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外卖餐厅服务;小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巴辣幺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