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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4081号“妆点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5: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282号
申请人:孙萍萍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4081号“妆点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7620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妆点秀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