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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919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5:24关于第655919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09号
申请人:中交宏港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溢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19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7534号图形商标、第11267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引证商标权利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工厂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DRS 商标 中交宏港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