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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21557号“CAREF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5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769号
申请人: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品未来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1557号“CAREF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7246号“关怀 GUANHUAI及图”商标、第10713832号“禾芙 CARE-FOR”商标、第52292567号“关怀 GUANHUAI及图”商标、第44204404号“CURE FOR”商标、第52284227号“关怀 GUANHUAI及图”商标、第3032470号“关怀 GUANHUAI及图”商标和第3032469号“关怀 GUANHU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七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REFOR”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中文部分“关怀”含义相近、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CARE-FOR”和引证商标四“CURE FOR”字母构成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氧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气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由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六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CAREFOR 商标 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