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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9514号“INO S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40:20关于第64729514号“INO S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89号
申请人:浙江中视眼视光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9514号“INO 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及主营服务内容特点精心设计而来,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43782号“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46559号“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70471号“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908154号“INSIGHT 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00753号“因赛 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45179号“因赛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188002号“因赛集团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988922号“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333103号“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502577号“IN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996317号“LINO HARD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697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391427号“YO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尚处于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主观上并无复制和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实物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十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九、十、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INO SIGHT及图 商标 浙江中视眼视光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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