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144121号“王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36: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25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49144121号“王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793934号“移动王卡” 商标、第31793922号“移动王卡及图”商标、第31793930号“中国移动王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将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发展报告;2、广告合同、发票、宣传图片;3、百度中搜索“移动王卡”、“移动”的结果页面;4、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需求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任何欺骗或误导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决定书;2、类似情况商标案例;3、被申请人及“王卡”系列商标的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多媒体设备编程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01期(2022年7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王卡”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移动王卡”、“中国移动王卡”,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多媒体设备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王卡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