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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9204号“ANK HYGIE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24:37关于第66599204号“ANK HYGIE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307号
申请人:厦门安可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洋骏越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9204号“ANK HYGI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28305号“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5102号“Ank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棉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卫生纸、消毒纸巾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文字“ANK”/“Ank”,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ANK HYGIENE 商标 厦门安可护理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