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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91137号“VPC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16: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50号
申请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46791137号“VPC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930034号“维普查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域名,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VPCS”商标的申请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如获准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使用引证商标和域名的合同证明材料;维普论文检测系统网络推广服务合同;软件著作权“维普论文检测系统”的操作手册;维普论文检测系统被各大高校推荐的证据;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以及造成市场混淆的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阐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重庆泛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书可知,重庆泛语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委托重庆泛语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维普论文检测系统》的产品研发、产品销售、产品售后服务等一系列行为,法律效应与申请人相同。故可以认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重庆泛语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属于适格主体,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33枚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VPCS”商标申请注册多件与其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VPCS”商标,还注册了与申请人商号近似的“维普检测”、“VPCS 维普论文检测系统”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抄袭文献检测服务平台“万方检测”申请注册“万方检测”商标、抄袭学术不端检测系统“turnitin”申请注册“turnitin”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检测服务平台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域名,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VPCS”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vpcs.com”作为其域名、“VPCS”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VPCS”商标申请注册多件与其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VPCS”商标,还注册了与申请人字号“维普”文字相近的“维普检测”、“VPCS 维普论文检测系统”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抄袭文献检测服务平台“万方检测”申请注册“万方检测”商标、抄袭学术不端检测系统“turnitin”申请注册“turnitin”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检测服务平台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VP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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