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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9453号“青绿如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15: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62号
申请人: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9453号“青绿如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是申请人臆造而来的词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其他类别上,其他权利人已核准注册包含“颜色 如画”组合的商标,未被认定缺乏显著特征不予核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得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青绿如画”的网络搜索结果;商标档案;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绿如画”使用在香烟等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青绿如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