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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8030号“孩子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13: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乡市快乐妈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8030号“孩子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00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成都婴唯爱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婴儿食品销售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销协议、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朋友圈宣传截图、产品照片、消费小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4月26日至2022年0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新乡市快乐妈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0928030号第29类“孩子王”商标在“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蛋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损害了被申请人的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婴儿食品采购合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婴儿食品采购合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
3、发票;
4、经销协议;
5、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
6、标签;
7、实物实景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蛋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松;鱼制食品;水果蜜饯;果肉;蛋;牛奶制品;奶粉;食用油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孩子王”商标在纸尿裤、奶粉等商品的使用,在案仅有一份婴儿食品采购合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涉及蛋商品,但交易明细中未显示款项用途,仅凭该组证据在缺乏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蛋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