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6405595号“侏罗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13: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25号
申请人:广东宏昌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朝恩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36405595号“侏罗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34490655号“侏罗纪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个商标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者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标识相同或相近,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抢注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侏罗纪”商标的延伸注册,并未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品照片、检测报告、生产订单、销售清单作为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相同,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现为有效在先商标,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侏罗纪”构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则对此主张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评审。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侏罗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