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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8697号“MAXVI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11: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4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擎天数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行合一共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8697号“MAXV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48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9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原料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合法有效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
2.“MAXVIR”药品(泛昔洛韦胶囊)包装及说明书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资料;
3“MAXVIR”品牌药品(泛昔洛韦胶囊)盒装及箱装照片;
4.“MAXVIR”品牌药品(泛昔洛韦胶囊)纸盒、纸箱的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
5.被申请人销售“MAXVIR”品牌药品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4套。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同上述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5。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制药厂于1997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于1998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原料药;胶囊剂;口服液;注射剂;片剂”商品上,于2001年2月14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3月13日。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5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MAXVIR”使用于药品包装盒、说明书及包装箱上,药品名称为“泛昔洛韦胶囊”,本案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泛昔洛韦胶囊”药品向不同主体进行了实际销售。证据4合同缺乏发票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5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胶囊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的原料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前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