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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08949号“朵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09: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41号
申请人:爱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08949号“朵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259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2744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朵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