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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64165号“南水麦香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07: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88号
申请人: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阳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梅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17064165号“南水麦香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10962号“麦香园 MAC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其明知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相关荣誉资料;
3、加工定制合同;
4、检查报告;
5、广告宣传合同;
6、销售合同及发票;
7、产品在阿里巴巴等平台销售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证书;相关宣传使用材料;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已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6年8月14日核准注册,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提出本案评审申请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主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我局已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南水麦香源 商标 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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