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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89505号“外贸 营 iTradeCam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03:16关于第66589505号“外贸 营 iTradeCam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017号
申请人:厦门杰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9505号“外贸 营 iTrade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3766号、第273646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本身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票、域名证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外贸 营 iTradeCamp及图”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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