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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72871号“NO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22:01: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顺德道比斯顿胶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领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2871号“NO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53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购销合同、收据、送货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1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工业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包装纸箱购销合同及收据、送货单;3、产品购销合同及收据、销售单;4、被许可人网站截图;5、实拍工厂车间、仓库、公司环境等的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和抢注。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悦西于2017年9月28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硅;硅胶;硅酮;有机硅树脂;氯丁胶;工业用粘合剂;瓷砖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墙纸用粘合剂;陶瓷涂层用粘合剂;聚氨酯;建筑业用粘合剂;地板、天花板和墙砖用粘合剂商品上。2022年3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广东顺德道比斯顿胶粘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工业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为多份购销合同、收据、销售单、送货单,其中收据、销售单、送货单均可自制,证明力较弱,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复审商标产品的实际销售;证据4、5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工业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