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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76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13:37关于第670676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014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圣源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76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69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93897号“上海联交所 SHANGHAI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615345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三“S”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纸制展示箱,即用于带亲笔签名的纪念品的展示箱;纸;小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上海联交所 SHANGHAI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及图 商标 驻马店市圣源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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