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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4445号“金榜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1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30号
申请人:王富阳 委托代理人:牧马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4445号“金榜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与服务内容相结合所独创的,设计灵感和表达含义独具创新,不是日常用语,具有商标显著性。申请人已经在35类申请了“贵金榜”商标,申请商标是“贵金榜”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已投入相关市场进行使用与宣传。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榜生活”构成,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