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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52880号“bc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1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2875号重审第0000005470号
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02875号《关于第45652880号“bc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82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3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2829号“BV HOME”商标、第16672999号“bj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分别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依法公告。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结合原审诉讼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0491号“BBHOME”商标、第6592804号“BBHOME及图”商标、第19421729号“贝猴家Be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二审中已经消失。综上,基于本案事实变更,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商标撤三决定中均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类似商品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围巾;防水服;非纸制带袖围涎;浴室凉鞋;雨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郑婷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bc home 商标 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