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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3991号“麦香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1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106号
申请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893991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1502838号商标、第366595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第301191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人恶意性极其明显,因此引证商标二有可能未被使用,故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阻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等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麦香村 商标 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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