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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04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9:15关于第678104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53号
申请人:王林涛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0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8405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内容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