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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6237号“inFoc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8: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164号
申请人:杭州咸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6237号“inFoc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5622号“IFOCUS CONTEXTUAL MARKETING PLAT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关公众群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Focus”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IFOCUS”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inFocus 商标 杭州咸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