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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86452号“圣铭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7: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686号
申请人:郭晓雪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6452号“圣铭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2505号“圣铭缘”商标、第49771930号“圣铭源 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无论是在构图方式、整体外观上,还是整体文字含义上都存在明显不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圣铭沅”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文字“圣铭缘”、“圣铭源”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 家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化妆品; 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