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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87387号“TEXconn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5:35关于第65687387号“TEXconne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92号
申请人:范德威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7387号“TEX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673734号图形商标、第43810665号“TEX-MRO www.tex1688.net及图”商标、第16389756号“方胜有成 FORSHINE TEC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4566号“TX-CONNECT”商标、国际注册第1636796号“Tex AUTO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构成对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引证商标四、五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的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tex”,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TEXconnect及图 商标 范德威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