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18463号“ER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4: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776号
申请人:酷跑车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点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8463号“E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94145号“ERC”商标、第46120955号“GRC GREAMCITY”商标和第12411343号“E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商标权利待定。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服务上已获得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处于一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RC”与引证商标一“ERC”、引证商标二“GRC GREAMCITY”在字母构成方面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ERC 商标 酷跑车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