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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14293号“汇锦协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9:0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83号
申请人:广州市汇丽精细化工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4293号“汇锦协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319号“协和Xie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5847号“协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8265号“协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3202号“协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0317号“协和PUM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64242号“协和XIE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97305号“协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711572号“协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693048号“协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618435号“协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档案作为本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清洁制剂”商品上予以撤销,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现在撤销复审期内。
2、引证商标十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汇锦协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的文字“协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净化制剂、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汇锦协和”系纯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引证商标八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汇锦协和 商标 广州市汇丽精细化工限公司